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6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L组团第1号2单元2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88428047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桂1226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执行,立案号:(2021)桂1226执460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51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四查两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谭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被执行人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365120元应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9.5元,申请执行费5377元,由贵州川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志甫
审 判 员 覃善作
审 判 员 马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谭秀微
书 记 员 莫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