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芯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305执保84号
申请人:上海芯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赵公路1501号6幢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信息产业园D-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芯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8)桂0305民初156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结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请求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8)桂0305民初15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上述裁定于2019年3月27日移送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桂林七星支行20×××47账号内25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