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305民初870号
原告: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7109315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剑,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1882549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诉被告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奇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天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思奇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601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800.5元(原告已付本院25601元,应退128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龙桂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