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信息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芯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50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价值250万元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具体保全措施由本院执行局采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