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有线邵阳县网络有限公司、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湖南有线邵阳县网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30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起诉与上诉人签订购销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及安装义务,但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被上诉人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承担付款的义务,本案是因支付货款而产生的争议,本案争议的合同义务是给付货币。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属于接受货币一方的债权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这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已经向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则应由原审法院进行审理。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 俭 审判员 周秋莹 审判员 黄漓峰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