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有线邵阳县网络有限公司、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305民初3096号
原告桂林市思奇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有线邵阳县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湖南有线邵阳县网络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管辖,交由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南有线邵阳县网络有限公司所持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在签订《湖南有线邵阳网络有限公司无线数字电视发射系统销售合同》后,原告及时为被告安装了合同约定的相关设备,且在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均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称因被告一直不支付货款,故将被告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桂林市七星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有线邵阳县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小玲
书记员  冯贵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