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民泰泽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民泰泽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2524号
原告:河北民泰泽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井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磊,男,1993年1月7日生人,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女,1975年12月6日生人,住承德县。
河北民泰泽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民泰泽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民泰泽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河北民泰泽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艳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