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顺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顺元公司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民申7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望奎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顺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顺元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与顺
元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距***于2017年10月30日申请仲裁时,前后相距不到8个月,并未超过一年,原审判决认定已过仲裁时效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顺元公司主管局于2003年8月发布公告,并召开会议公布企业改制,***参加了会议,但没有参与改制。2008年8月27日***又将自己的档案取回。***两次均没有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自2003年以来,其向被告单位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没有法律规定的中断、中止的事由。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