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畅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武汉同天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畅通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商初字第00182号
原告:武汉同天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畅通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同天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畅通网络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同天联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同天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同天联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07元,由原告武汉同天联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毅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