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昌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朔州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02民初1118号
原告:**,现住朔州市。
原告:**,现住朔州市。
被告:朔州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某1,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朔州市昌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朔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朔州市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朔州市昌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朔州市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竑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