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兰台路13号中试车间8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举,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建始县。
上诉人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7)鄂2801民初39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以其与被上诉人***、**举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红
审判员***
审判员谭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向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