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443号
原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888号岱家山科技创业城10号楼02、03室。
法定代表人:李金文,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兰台路13号中试车间8幢。
法定代表人:张新强。
原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8元,由原告武汉南北极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