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9569号
申请人: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兰台路13号中试车间8幢。
法定代表人:张新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鹏、齐金金,均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36,657.61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36,657.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