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易联置业有限公司与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91民初783号
原告:湖北易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覃三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俊林,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兰台路13号中试车间8栋。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易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亿立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2018年8月13日,原告湖北易联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易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易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