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528执497号

***;***;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668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31元,其中***承担本案审判阶段受理费2650元,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66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24007元,剩余1781元。因申请执行人***自愿以124007元结清本案,因此剩余的1781元退回给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实际执行被执行人***4431元(其中包括受理费2650元),实际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3887元(其中包含执行费1661元)。因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