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528执497号
***;***;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668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31元,其中***承担本案审判阶段受理费2650元,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66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24007元,剩余1781元。因申请执行人***自愿以124007元结清本案,因此剩余的1781元退回给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实际执行被执行人***4431元(其中包括受理费2650元),实际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23887元(其中包含执行费1661元)。因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