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6663号
原告:深圳市中联基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52049F。
法定代表人:罗镇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男。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首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办事处五里牌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MA4QT2829G。
负责人:姜千明。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大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3953939289。
法定代表人:汪明阳。
原告深圳市中联基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首分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中联基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联基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元、保全费78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联基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海 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凯雄(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