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朗程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市朗程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202民初1718号
原告吉林市朗程科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5XX****XX
法定代表人沈秀权。
诉讼代理人石修栾,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32XX****XX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市朗程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