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163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商人,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万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铜仁天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华中路**。
法定代表人:潘贤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天鑫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