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02民初2099号
原告:***,女,1965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男,1964年0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万兵,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03日立案。2019年07月24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丁雄
书记员任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