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于路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15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万兵,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路,男,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赣098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于路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于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方式调查,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7.85万元,截至2021年12月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7.85万元。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苏 峻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