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361号

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湖,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计596.50元,由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阙玉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