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361号
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湖,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计596.50元,由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阙玉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