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375号

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XX。

法定代表人:万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湖,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2021年1月28日,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太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艳玲

书记员 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