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民初375号
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XX。
法定代表人:万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湖,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2021年1月28日,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江西际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太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艳玲
书记员 肖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