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左立机电有限公司

青岛左立机电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7311号
原告:青岛左立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13702113959439857),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青岛左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左立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左立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青岛左立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丽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