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恒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恒华防水有限公司与丁九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沾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沾民初字第288号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恒华防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89637-7。
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性,汉族,33岁。
本院在审理曲靖市麒麟区恒华防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恒华防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恒华防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