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祥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02号之二
原告: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8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两项合计3,328元,由原告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罗 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