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祥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0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路盾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单作为担保。2021年1月25日,本院出具裁定书作出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请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 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