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008号
原告: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茅沙塘东侧、五号河南侧。
法定代表人:黄生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
法定代表人:陈兴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明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9元,合计诉讼费3,304元,由原告江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屈年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屠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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