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与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01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杨家宅村**。
法定代表人:时光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兴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雅,女,被告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2)沪0120财保3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7,836.1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7,836.10元的冻结或解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