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与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财保318号
申请人: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杨家宅村327号。
法定代表人:时光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兴祥。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人民币1,527,836.10元的财产,并以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7,836.1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明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任 丹
书 记 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