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000号
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5区108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1号29幢19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之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