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8388号
申请人:***,男,196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鼎源路618弄1号29幢195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447,000元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仡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