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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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浙0421执46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261736元(其中货款241736元、违约金20000元)。
执行中,本院先后扣划了被执行人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948元、12000元、21614元、96000元,共计265562元,其中26173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3826元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确认本案债务清偿完毕。此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解除了查封措施。
至此,本院(2022)浙0421诉前调确69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或第(4)】的规定,本院(2023)浙04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上***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Ο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