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祥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4103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上海祥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方泗公路18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祥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