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7民初24103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告:上海祥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方泗公路18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祥予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