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宏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鼎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民初15508号
原告: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邢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瑞芳,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鼎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传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瑜,女,在被告上海鼎一实业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鼎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菊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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