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304执恢6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雅图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民权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雅图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4民初49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9年6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西雅图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如下: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就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西雅图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被执行人负担72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以(2019)粤0304执20034号案件依法立案执行,并已退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7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光合作用时尚文化发展(深圳)有限公司85%股权、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暂无法处分,冻结期限三年,至2022年7月18日届满。该案因无财产可供处分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4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院(2017)粤0304民初49777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内容,申请本案予以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解除对其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被执行人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2017)粤0304民初49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7)粤0304民初497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