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西雅图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西雅图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200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雅图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园路创意产业园**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9465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深圳国际文化大厦08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0118X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民权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西雅图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4民初49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9奶奶6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西雅图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如下: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就判项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西雅图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被执行人负担72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已退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7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光合作用时尚文化发展(深圳)有限公司85%股权、深圳市光子广告有限公司100%股权,暂无法处分,冻结期限三年,至2022年7月18日届满。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敏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