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2409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天津市秀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政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市秀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茗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赵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