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秀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与天津市秀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4民初3119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清县永清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秀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黄花店镇政府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荣,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天津市秀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河负担。
审判员**更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