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22民初1880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农民。
被告:西安唐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社,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唐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西安唐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约费用9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在职期间法定假日加班费17699.99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在职期间值班加班费每天16小时费用85448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在职期间周末两天每天16小时加班费28000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在职期间被告应为原告交纳的五险一金费用20800元;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个月的失业金12000元;7.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原告就此事所有开支)。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第六项。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1日原告受被告派遣至蓝田县电力局焦岱供电所从事日常抢修工作,双方约定每日工作时间为8:30至17:30,每月4天假。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在进入焦岱供电所工作一周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答应按供电所规定安排原告值班。2021年3月原告被派遣至**供电所工作,仍按供电所要求值班,原告向被告提出值班费用及薪资问题未落实,被告口头答应后期调整,但至今未发放。原告在供电所工作期间不能享受任何国家法定节假日,未得到调休或者加班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如前所述。
被告西安唐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经劳动仲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不再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出质疑;劳动法规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最长计算11个月,即从原告2020年6月入职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2020年5月31日至今已逾2年,劳动争议时效为1年,故该项请求已超过时效不应支持。原告不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原告要求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周末加班费不应予以支持。原告之五险一金已经仲裁委裁决,且该项请求不在法院审理范围,故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日,原告经人介绍入职被告公司,后被告派遣原告至国家电网蓝田县焦岱供电所工作,2021年3月原告被派遣至国家电网蓝田县焦岱供电所、**供电所,工作岗位为电工,每月工资4000元,2022年8月31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交纳五险一金。2023年1月16日,原告向蓝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4月8日,蓝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案字【2023】第19号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书,于2023年5月24日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所述。
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自2020年6月1日入职被告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确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均认可双方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期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受劳动争议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据此仲裁时效应为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其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6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延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延时、休息日、节假日加班费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应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故原告要求被告交纳五险一金费用20800元,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失业金12000元,以其意思表示为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西安唐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或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立
书 记 员 邓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