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沪上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88474417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康桥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62771418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1003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康桥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康桥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山康桥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康桥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黄山区太平湖镇上坡村绿地太平湖××公寓××幢××室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