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磊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磊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民申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磊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香颂时光花园(A1地块)9幢15层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9303410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青后小区4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6682H。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云南磊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31民终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磊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坝基灌浆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总价款以及管理费都属于结算工程价款的范畴,两者都应当参照合同约定履行。该合同因**不具备施工资质,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双方当事人对于管理费的约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属于在结算工程价款中应当参照适用的内容。(二)二审判决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通过裁判的方式变更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属于重大的程序、实体违法。(三)磊阳公司只应当支付工程款698647.95元,即5100000元-2295000元-2106352.05元=698647.95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是正确的,审理程序合法,公平公正。二审判决认定磊阳公司还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是正确的。(二)二审判决对管理费进行调整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建筑行业的规则,分项行业利润应在工程总价的15%-20%,但本案约定了45%的管理费已经超过了**承接劳务分项的利润。为此,二审法院依照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调整,于法有据,并未有双重标准。(三)**作为施工人,工程已经顺利完工并依法交付建设单位使用。故请求驳回磊阳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坝基灌浆施工劳务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向磊阳公司上缴合同保底价的45%作为管理费,共计2295000元。对此,**在签收一审判决后依法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项约定明显超过建筑行业的习惯做法,进而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并综合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将比例调整为25%,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认定磊阳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为总工程款5100000元-已付工程款2106352.05元-管理费1275000元=1718647.95元,是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磊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磊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谭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