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磊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磊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581民初378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正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磊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香颂时光花园(A1地块)9幢15层15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99303410Y。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776J。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磊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20元,减半收取计196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牛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