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梅隆控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梅隆控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397号
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中电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梅隆控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25号创新大厦MF4-7室。
法定代表人:邴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梅隆控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同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原告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