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广通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10685号
上诉人四川广通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9242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缪蕾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广通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原裁定据以认定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杭西公(翠)立字[2019]55221号《立案决定书》仅载明“对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根本看不出公安机关所立的案件与本案有任何关联。因此,原裁定仅以上述立案决定书认定本案存在刑事犯罪嫌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继而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裁定驳回起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四川广通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支付尚欠服务费800000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自2016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暂计173064.25元,其中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的1.5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相关事实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立案,本院据此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广通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杭西公(翠)立字[2019]55221号《立案决定书》载明“对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但根据四川广通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的抗辩理由,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包括案涉服务合同项下案外人出具的证明、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等,不能证明前述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案与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或者有关联,且即使订立合同一方的代理人行为涉嫌犯罪,合同相对人亦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起诉不当。四川广通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9242号之三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缪蕾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