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财保13号
申请人: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6号楼5层519-5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652763。
法定代表人:袁夫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莹卿,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申请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华光大道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3558759J。
法定代表人:叶士平,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50450元的股权、房屋、银行账户等资产,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元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为1280××××6707的存款450450元。
案件申请费2772元,由申请人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晋圣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陆 鹏
书 记 员 高雨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