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广通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9242号之三
原告四川广通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元公司)、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5日、10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棋燕、被告立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王琦、被告星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相关事实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立案,本院据此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19年9月20日,被告立元公司认为原公司高管戴斌等人与原告签订虚假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侵吞被告立元公司财产而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报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经审查后于2019年10月29日决定立案侦查。
驳回四川广通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蓉
书记员 王越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