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2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霄燕,浙江观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棋燕,浙江观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6号楼5层519-5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652763。
法定代表人:袁夫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旭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成都立元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9号楼3栋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PW21C。
法定代表人:舒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立元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成都立元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6851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原审生效裁定认为本案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建萍
审判员 卢世昌
审判员 吴飞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