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10执164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71号6楼1-5室。
法定代表人*国民。
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临平新世纪大酒店,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邱山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临平新世纪大酒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21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临平新世纪大酒店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1916709.44元,支付利息55584.57元(按年利率4.35%的四倍,从2018年9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此后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00元。被执行人***、***负连带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临平新世纪大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余杭临平新世纪大酒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临平新世纪大酒店、***、***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临平新世纪大酒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临平新世纪大酒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6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余杭临平新世纪大酒店、***、***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