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24号
原告: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唐家埭村。
法定代表人:诸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东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71号6楼1-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3元,由原告杭州五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