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余杭区乔司某某建材店与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4566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建材店,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方桥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10MA2BM5HP76。
经营者:***,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171号6楼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706494745。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建材店诉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建材店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浙江五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全部款项为由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建材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建材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余杭区乔司***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